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37號聲請人 古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松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73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蔡松村經本院查詢其在監在押資料顯示現因另案於花蓮監獄執行或羈押中,惟聲請人表示不願繳交提解費用且主張本件無調解之必要,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02年10月17日陳報狀各乙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既不繳交提解費用,相對人蔡松村自無到院調解之可能,故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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