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1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21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21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貸款新台幣(下同)71,976元
,並約定借款期間24個月,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
分2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惟借款人未依約定按期繳
款、借款到期或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屆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本金38,987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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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份為證。被告雖以:當時與山基電信公司買通信費,後來
山基公司就倒了云云,惟此係被告與訴外人山基公司之消費
借貸糾紛,與本案無涉,尚不得作為不負清償責任之抗辯。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主文第
1項之消費借貸款、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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