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1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華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