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10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華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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