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巴桂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