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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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
債權人 施任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巾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款、票據、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
㈣補正LINE截圖Angel( 阿菩 )為債務人尤巾菩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㈤補正債務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3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2月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