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權人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債權人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之金額各為何,並列出違
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二、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權人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債權人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之金額各為何,並列出違
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二、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