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權人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債權人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之金額各為何,並列出違

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二、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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