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受刑人 高大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是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