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拘票3紙暨拘提報告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在押資料1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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