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郭淑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指定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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