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89號聲請人晶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禎 代理人 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晶鋼實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102年2月28日│44,940元│ABJ0000000│││限公司王國禎│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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