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53號聲請人宗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泰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視影實業股│華南商業銀│102年3月21日│207,900元│E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懷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