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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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告 邱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