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永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500,000元│101年11月19日│├──┼───────┼───────┤│002│401,858元│101年11月26日│├──┼───────┼───────┤│003│215,789元│101年11月26日│├──┼───────┼───────┤│004│500,000元│101年11月29日│├──┼───────┼───────┤│005│500,000元│101年11月30日│├──┼───────┼───────┤│006│45,000元│101年12月10日│├──┼───────┼───────┤│007│500,000元│101年12月17日│├──┼───────┼───────┤│008│166,340元│101年12月25日│├──┼───────┼───────┤│009│575,725元│102年1月15日│├──┼───────┼───────┤│010│120,000元│10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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