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林忠勇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上訴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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