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訴人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劉財富劉耀文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131元(見本院卷第160頁背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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