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孫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