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862號
原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
被   告 翔億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艾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勝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廖蓓琦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陳守華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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