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862號
原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
被 告 翔億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艾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勝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廖蓓琦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陳守華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