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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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游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5,2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