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賢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45萬元,約定自93年10月14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15日止累計232,844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97,401元為本金;30,010元為利息;5,4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萬元,約定自93年3月18日起至97年3月1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9月15日止累計216,835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25,590元為本金;84,919元為利息;6,3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7,401元│100年9月16日起至│百分之4.99│無│無││││清償日止││││├─┼─────────┼──────────┼──────┼──────────┼──────────────┤│2│125,590元│100年9月1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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