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億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326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8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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