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訴人 彭芳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游禮隆 間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