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4,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