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洪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霈 、 吳若齊 、 吳月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