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洪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霈吳若齊吳月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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