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小字第15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 告 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花蓮縣新城鄉○○村○○巷00號,有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