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8號
原   告  許素華
上列原告與 洪嘉宜 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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