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世通 法定代理人 徐逸華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 賴俊祥 上列被告賴俊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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