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號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朱瑞娟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