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鄭永裕 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依被告等人應原告要求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所載,其等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方為兩造就本件訴訟合意所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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