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蕭國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零肆元,折合銀元叁
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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