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告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萬發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臨○○○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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