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秀梅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主張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為自始無效,請求被告將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6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原告代繳之附表所示建物95至106年房屋稅共429,343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80,943元【計算式:2,651,600元+429,343元=3,080,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宏┌──┬─────────┬─────────┬──────┬─────┬──────┬──────┐│編號│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訴訟價額│總計│├──┼─────────┼─────────┼──────┼─────┼──────┼──────┤│1│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568,300元│全部│568,300元│2,651,600元│││368建號│永二街176號│││││├──┼─────────┼─────────┼──────┼─────┼──────┤││2│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573,100元│全部│573,100元││││369建號│永二街178號│││││├──┼─────────┼─────────┼──────┼─────┼──────┤││3│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253,900元│全部│253,900元││││373建號│永二街182-18號│││││├──┼─────────┼─────────┼──────┼─────┼──────┤││4│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616,100元│全部│616,100元││││377建號│永二街188號│││││├──┼─────────┼─────────┼──────┼─────┼──────┤││5│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621,900元│全部│621,900元││││392建號│永二街182-14號│││││├──┼─────────┼─────────┼──────┼─────┼──────┤││6│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13,000元│1089/10000│13,000元││││375建號│永二街182-17號││(373建號││││││││共同使用部││││││││分)││││││├──────┼─────┼──────┤│││││5,300元│452/10000│5,300元│││││││(392建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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