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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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樂台鵬 債務人 莊智傑 債務人 莊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莊智傑於民國106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7,000,000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邀莊劉梅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債務人自108年5月24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相對人莊智傑於民國106年02月02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4,892,350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邀莊劉梅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債務人自108年5月1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5月24日及民國108年5月0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878號可憑,誠屬非是,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7,009,113元及至清償止之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存證、借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智傑、莊│108.5.25│108.6.24│年息2.95%│││442295│劉梅├──────┼──────┼───────┤││1元││108.6.25│109.3.24│年息3.54%││││├──────┼──────┼───────┤││││109.3.25│至清償日止│年息2.95%│├──┼───┼─────┼──────┼──────┼───────┤│002│新臺幣│莊智傑、莊│108.5.2│108.6.1│年息3.4508%│││258616│劉梅├──────┼──────┼───────┤││2元││108.6.2│109.3.1│年息4.14096%││││├──────┼──────┼───────┤││││109.3.1│至清償日止│年息3.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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