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泳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力泳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至尊娛樂城777天官賜福」遊戲儲值光碟參片及「老子有錢-阿拉丁奇幻包」遊戲儲值光碟貳片,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力泳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本件2次普通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民國102、103年間先後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957號、102年度簡字第2720號、103年度簡字第747號、103年度簡字第108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4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復於103、104年間先後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712號、104年度簡字第348號、104年度簡字第244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揭103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之有期徒刑7月、7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5年8月2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入監服刑,猶不知悛悔,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先前所受之刑罰執行未能使其心生悔悟,非予從重量刑不足使其心生警惕。另其年輕力壯,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僅為一己之利而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考量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之「至尊娛樂城777天官賜福」遊戲儲值光碟3片及「老子有錢-阿拉丁奇幻包」遊戲儲值光碟2片(據被害人稱該等遊戲儲值光碟5片,共計新臺幣345元),上開物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又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840號被告力泳良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力泳良前曾因竊盜、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5月15日14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全家康樂三店內竊取「至尊娛樂城777天官賜福遊戲」儲值光碟3片。又於同年7月11日12時30分許,至上址竊取「老子有錢-阿拉丁奇幻包遊戲」儲值光碟2片,得手後逃逸。經該店發現後報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力泳良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吳弘凱 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監視畫面翻拍相片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其2次行為,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請分別論科。被告前曾因竊盜、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105年8月23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5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請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檢察官薛水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東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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