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3,8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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