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6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簡易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93年12月2日南市工土字第09331070620號函何時送達
於被告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