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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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家正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徐文祥~B3法官鄭月霞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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