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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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王秀桃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如玄律師
李文健 律師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王秀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王秀桃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