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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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依如附件所示之公告內容登載新聞紙,並將新聞紙送至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夢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