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股份設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七六之二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黃彰祿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被告耀點實業有限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四樓之一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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