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94號
原   告  何正夫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被   告  莎士比亞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莎士比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請請求: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
號逃生口止之管理室(即附圖1)拆除且謄空;二、被告應將穿
越原告專有部分之管線(即附圖2)拆除,並回復原狀返還原告
。核原告上開之請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排除被告之侵害價值定之,惟原告所請求事項係關
係被告社區住戶整體規劃及結構,故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
,其客觀價值尚不得僅以原告所陳報之估價單(附件1)定之,
是本件原告被告排除之侵害,因其客觀現值難以估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
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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