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63號原告 張明智
黃貴媛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隆美群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918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物即臺北市○○區○○段四小段60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00元,則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480,000元(計算式:170,000元×44平方公尺=7,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原告僅繳納28,918元,尚欠46,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隆美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