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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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宸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宸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宸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5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17號判決;編號2: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編號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19號判決;編號
4、5: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46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4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