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駱秋英
徐嘉穎 即 徐偉俊 之. 徐郁潔 即徐偉俊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8日前就被告徐嘉穎、徐郁潔所提答辯狀表示意見,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