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百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100年度執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百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百慶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