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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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景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景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景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