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盆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9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楊秀盆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四色牌1副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00元,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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