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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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46號聲請人 單千齡 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 單思雄 於民國63年8月30日出境赴深造並定居美國,聲請人曾於78年間前往依親約一年,自80年間返台後即與單思雄失聯,音訊全無,迄今已逾23年,聲請人配偶即單思雄之母 趙冰姿 於101年11月15日在大陸地區上海因病去世,為妥當處理繼承相關事宜等,爰依法聲請宣告單思雄死亡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依親生活證明書、趙冰姿大陸地區上海市殯葬管理處遺體火化證明等件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函臺灣高等法院囑託外交部轉我國駐外機構協查旅美僑民單思雄之生死狀況及美國居住處所,經駐西雅圖辦事處函復略以:「 單君 聯絡電話為空號、無人接聽,以函件聯繫(地址POBOX1745RICHLAND,WA99352),則由署名SHANN君簽收(按:最高法院文件記載之單君英文姓名為SHIH-HSIUNGSHANN);且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囑託送達單君文書乙份,業經郵寄轉送單君,並已由署名S.SHANN君簽收,事後本處亦接獲單君請求轉達該分處詢問文件」等情,此有駐西雅圖辦事處104年3月23日西雅字第10400001911號函暨附件等影本在卷可稽。由此可知,單思雄並無失蹤情事,聲請人以長期失聯為由,聲請宣告單思雄死亡,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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