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昇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顏慧人 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0,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