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債權人冠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生 債務人 柯博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人(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本件債權人應係冠昇事業有限公司,惟當事人欄亦將陳冠生列為債權人,如係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蓋有冠昇事業有限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之年、月、日及其依據為何。
四、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五、債務人柯博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