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5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游峻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